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初稿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市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和市属企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指导市军供站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市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会同保定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
九、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负责全市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管理市级福利资金;拟订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和全市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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